訴訟法律部工作計劃
發表時間:2026-02-02訴訟法律部工作計劃(通用二十篇)。
?一?訴訟法律部工作計劃
訴訟法律部是一個關鍵的部門,它負責處理公司內部和與外部實體之間的法律事務。本文將詳細介紹訴訟法律部的工作計劃,以確保該部門能夠高效地處理訴訟事務,并為公司提供法律支持。
一、總體目標
訴訟法律部的總體目標是確保公司在法律事務上的合規性,并為公司提供法律保護。為了實現這一目標,我們將采取以下幾項重要措施:
1. 加強內部溝通與合作:我們將與公司的其他部門建立良好的合作關系,確保在法律事務上的及時溝通和緊密合作。
2. 提高法律咨詢服務質量:我們將不斷提升自身的專業素養和法律知識水平,以更好地為公司提供法律咨詢服務。
3. 規范法律文書撰寫:我們將制定一系列規范和標準,以確保法律文書的撰寫質量和準確性。
二、具體工作計劃
1. 風險識別與預防
我們將建立和完善風險評估機制,定期對公司可能面臨的法律風險進行識別和分析,以制定相應的預防措施。在此基礎上,我們將撰寫和更新公司的法律政策與流程,以確保公司在法律事務上的合規性。
2. 訴訟案件處理
a. 案件接收與調查:我們將確立一個高效的案件接收機制,及時處理和分配公司涉及的訴訟案件。同時,我們將對每個案件進行詳細的調查與分析,以確定應對措施。
b. 代理與辯護:我們將與公司的外部律師團隊密切合作,確保代理和辯護工作的高效進行。我們將制定一套標準的培訓方案,以提高律師團隊的素質和專業指導水平。
c. 案件管理與跟進:為了確保案件的高質量處理,我們將實施一套全面的案件管理與跟進機制,以確保案件的進展得到及時掌握和管理。
3. 法律合規培訓
我們將組織并制定一系列法律合規培訓,旨在提高全公司員工的法律意識和合規意識。我們還將為管理人員提供更高層次的法律培訓,以提升公司內部法律底線。
4. 高效文書撰寫
為了提高我們的法律文書撰寫質量,我們將建立一套明確的撰寫流程和標準。我們還將投入外部專業人員對重要法律文書進行審核,以確保準確性。
三、工作計劃執行及評估
1. 工作計劃的執行將由訴訟法律部的領導團隊負責,確保每項工作計劃的順利推進。
2. 我們將建立一套完善的績效評估機制,定期對每位員工和團隊的工作表現進行評估。評估結果將作為薪酬晉升的重要依據。
3. 定期召開訴訟法律部專題會議,對工作計劃的執行情況進行匯報和總結,并及時調整工作重點和方向。
4. 我們將定期向公司高層管理層報告和匯報訴訟法律部的工作進展和成果,以確保高層管理層對該部門的理解和支持。
:
通過本工作計劃,訴訟法律部將能夠更好地發揮其作用,為公司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持和保護。通過加強內部溝通合作、提高法律咨詢服務質量、規范文書撰寫以及風險識別與預防,我們有信心將訴訟法律部打造成為公司法律事務的中流砥柱,為公司的可持續發展做出貢獻。
?二?訴訟法律部工作計劃
一審訴訟法律服務委托代理書
合同編號:_________
委托方:_________(甲方)
地址: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受托方:_________(乙方)
地址: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甲方因與_________合同糾紛案,委托乙方參與該案的一審訴訟,為甲方提供相關法律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達成下列條款,以資共同遵照履行。
第一條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乙方專職律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理該案。
第二條乙方的代理權限為:
1.代為調查、收集案件有關證據;
2.代為申請法庭組成人員回避;
3.代為向法庭陳述案件事實,代為參加法庭辯論及調解,代為變更、放棄訴訟請求,代為提起反訴;
4.代為接受法律文書。
第三條參照_________市律師收費的有關規定,雙方約定,甲方向乙方交納律師費人民幣_________元,自合同簽訂之日起三日內一次付請。除上訴律師費外,乙方依代理合同辦理甲方委托事務而實際支出之必要費用(包括差旅費、住宿費、工本費、通訊費、政府費用及其他必須支出之費用),由甲方予以實報實銷。
第四條甲方應按時支付律師費及相關費用。
第五條乙方承辦律師必須嚴守律師職業道德,維護甲方委托之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乙方接受委托后,如發現甲方不履行上述義務或對乙方工作不配合,乙方有權單方解除委托合同,所收預付費用不退,并依其工作時間收取其他律師費用。
第七條如乙方承辦律師不按約定提供法律服務,損害甲方權益的,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乙方所收之預付費用如數退還。
第八條甲方非因第七條原因解除委托合同的,乙方仍有權要求甲方支付不足費用。乙方非因第六條原因解除委托合同的,甲方亦有權要求乙方退還所交之預付費用。
第九條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非依約定或協商,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第十條因委托合同及相關事宜產生糾紛時,甲、乙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一致同意將有關爭議提交_________仲載委員會進行仲裁。
第十一條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方執_________份,乙方執_________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
?三?訴訟法律部工作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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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非訴訟法律事務代理合同樣本正文內容
委托方(甲方):
受委托方(乙方):律師事務所
乙方指派律師擔任甲方的委托代理人,辦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權限:
律師費:
律師費付款辦法:
特別約定:
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生效,至該委托事項辦妥、費用結清時終止。
委托方:
受委托方:律師事務所
主任簽字:
年 月 日
?四?訴訟法律部工作計劃
第一節 級別管轄
第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十九條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第二十條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二)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
第二節 地域管轄
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第二十二條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三)對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四條 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五條 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六條 因公司設立、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等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七條 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八條 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九條 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條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損害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碰撞發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達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一條 因海難救助費用提起的訴訟,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達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二條 因共同海損提起的訴訟,由船舶最先到達地、共同海損理算地或者航程終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三條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四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第三十五條 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節 移送管轄和指定管轄
第三十六條 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三十七條 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人民法院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了的,報請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第三十八條 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確有必要將本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應當報請其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下級人民法院對它所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審理。
?五?訴訟法律部工作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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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甲方):
受委托方(乙方):律師事務所
乙方指派律師擔任甲方的委托代理人,辦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權限:
律師費:
律師費付款辦法:
特別約定:
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生效,至該委托事項辦妥、費用結清時終止。
委托方:
受委托方:律師事務所
主任簽字:
年 月 日
相關內容
法律術語,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依據被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其效力直接歸屬于被代理人。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委托代理的形式主要有兩種,即書面和口頭形式,當事人在實際運用中,可以用口頭形式,也可以用書面形式,但法律規定用書面形式的,應按法律規定,采用書面形式,如訴訟代理,代簽經濟合同等,均應采用書面形式。
法律責任
第一,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間負連帶責任。委托書授權不明的,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如果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項違法仍然進行代理活動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第二,代理人不履行代理職責,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責任。如果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同自己或者同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進行民事活動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這種情況實際上是代理人獨斷代理行為。如果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第三人負連帶責任。
第三,無權代理造成損害的.責任。如果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的代理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法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法律責任。如果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如果第三人知道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已經終止還與行為人實施民事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的,由第三人和行為人負連帶責任。
代理人為了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可以將自己取得的代理權轉托他人。轉托他人代理的,應當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沒有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應當在事后及時告訴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對自己所轉托的人的行為負法律責任。但在緊急情況下,為了保護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轉托他人代理的,不受這個限制。
無效合同
屬于因無效代理訂立的無效合同,包括以下情況:代理人以被代理的人名義同自己簽訂的合同;代理人與對方通謀簽訂的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合同。
?六?訴訟法律部工作計劃
第九十三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
第九十四條 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由審判員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主持,并盡可能就地進行。
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用簡便方式通知當事人、證人到庭。
第九十五條 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邀請有關單位和個人協助。被邀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人民法院進行調解。
第九十六條 調解達成協議,必須雙方自愿,不得強迫。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規定。
第九十七條 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
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十八條 下列案件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調解書:
(一)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
(二)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
(三)能夠即時履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案件。
對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協議,應當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十九條 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
?七?訴訟法律部工作計劃
合同是現代市場經濟交易的重要方式,其合法性及有效性直接影響著市場的穩定和經濟的發展。合同法律部作為負責合同審查及起草的部門,需深入學習和熟悉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做好對合同條款的審查與修訂,保障公司合同的法律合規性和實際效力,提高公司合同交易的安全性。因此,本文提出以下合同法律部工作計劃:一、加強團隊學習,提高專業技能
1.建立健全合同相關法律知識庫。收集、整理、匯總合同法、合同法解釋等有關法律法規,形成全面、系統、精準的法律知識庫,以便實現隨時查閱和查詢。
2.進行定期培訓和學習交流。定期邀請法律專家及業內人士開展專業培訓和知識講解,組織專業學習和交流活動,提高全員法律素養水平和專業技能。
3.加強行業研究和信息收集。掌握行業發展趨勢、市場實際需求、合同狀況等信息,及時了解新興法律問題、案例和新動態,保持對法律認識的積極性和前瞻性。
二、加強合同審查工作,提高審核準確性
1.嚴格落實審核程序,確保審核科學、規范。制定并完善審核流程和審核標準,明確審核職責和工作程序,清晰各個審核環節,確保審核員對審核內容的準確性和正確性。
2.加強對合同風險點的分析。具體運用風險評估工具對不同合同類型的風險點進行評估和分析,明確合同中可能存在的風險,有針對性地對合同條款進行審核和修改,避免合同漏洞或風險點被忽略。
3.提高審核人員的專業素質。定期組織審核人員參加專業及相關領域的培訓和學習,使審核人員具備敏銳的法律嗅覺和對合同條文的理解和分析能力,提高審核準確性和專業性。
三、完善合同管理,提高合同效力
1.加強合同存儲和管理。建立規范的合同檔案庫,制定合同備案和存檔制度及保管措施,確保合同管理規范有序,能夠實現隨時查閱和查詢。
2.加強對合同履行和執行的監管。建立健全合同履約和執行制度,及時跟蹤和監督合同履約和執行情況,確保合同的執行和履約達到預期效果,保障公司合法權益。
3.注重實踐問題和案例分析。積極關注實踐中出現的合同問題,抓住和總結代表性案例,對合同中的重要概念和前沿問題進行深入研究和分析,提出對公司合同實踐的建議和指導,推動公司合同法律工作不斷邁上新臺階。
以上就是合同法律部工作計劃的相關主題范文,希望通過本文的宣傳和推廣,能提高公司合同管理的規范性和標準化的實現全員的法律素養水平和專業能力提升。
?八?訴訟法律部工作計劃
申訴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_________________有限責任公司,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_______縣廣電大樓。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總經理。
申訴人因觸電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_____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_______縣人民法院于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作出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民初字第____________號民事判決和_____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_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于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作出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民終字第_______________號民事判決,特依法提起申訴。
申訴事項
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對上述兩級法院作出的一、二審判決提出抗訴。
申訴的事實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市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有限責任公司
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九?訴訟法律部工作計劃
勞動法律部工作計劃旨在規范企業的勞動關系,保護員工的合法權益,促進企業的健康發展。本文將從三個方面分析勞動法律部的工作計劃,具體包括勞動合同管理、勞動爭議調解和人力資源管理。一、勞動合同管理
勞動合同是員工與企業之間的法律關系,合同的簽訂、履行和解除直接關系到勞動關系的穩定和和諧。因此,勞動法律部要加強對勞動合同的管理,制定合同標準和范本,對合同進行審核、備案和管理,確保合同的合法有效性。同時,要注重員工權益的保護,建立健全的合同解除制度和賠償機制,保證員工的合法權益。
二、勞動爭議調解
勞動爭議是企業管理中常見的問題,解決爭議需要具備專業的知識和技能。因此,勞動法律部要建立較為完善的勞動爭議調解機制,制定調解條例,建立調解員隊伍。在爭議發生時,要及時進行調解,通過協商、調解等方式,促進雙方和解,維護企業和員工的穩定與和諧。
三、人力資源管理
人力資源是企業最重要的資產,對人力資源的管理直接關系到企業的發展和競爭力。因此,勞動法律部要加強對人力資源的管理,從招聘、入職、培訓、晉升、調整、離職等方面入手,完善人力資源管理制度,確保管理程序的合理和合法,保護員工的合法權益,提高員工的工作積極性和創造性。
總之,勞動法律部是維護企業和員工關系的重要部門,要加強對勞動合同的管理,建立健全的勞動爭議調解機制,加強對人力資源的管理。只有這樣,才能保證企業的健康發展,維護各方面的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十?訴訟法律部工作計劃
合同法律部工作計劃
為了全面推進合同法律部的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質量,特制定以下工作計劃:
一、建設合同法律部的操作規程
為了更好地管理合同法律部的工作,需要建設一套合同法律部操作規程,包括工作流程、工作標準、工作流程控制等方面,以確保部門內每個環節的順利進行。同時,在規程中應明確部門內員工的職責和工作內容等方面,以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質量。
二、定期召開工作會議
為了加強部門內的溝通和協調,定期召開合同法律部的工作會議非常必要。每次工作會議應有議事日程,并通知所有與會人員,保證會議的順利進行。會議內容應包括部門內工作的總結和分析,以及對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和困難的探討和解決方案的制定。
三、加強與其他部門的協作
合同法律部需要與其他部門保持良好的合作關系,以便更好地完成部門的工作任務。在與其他部門的協作中,需要實現信息共享和工作協調,同時也需要建立協作的制度和流程。
四、加強員工專業水平的提高
合同法律部的員工要求具備較高的法律能力和專業技能,為了滿足工作需要,部門需要加強對員工的培訓和考核。在培訓方面,應根據員工的特點和工作任務進行針對性培訓;而在考核方面,應根據員工工作的實際表現進行綜合評估,以激發員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
五、做好重要案件的處理
合同法律部的工作涉及到大量的合同糾紛案件,其中有些案件可能對公司的業務產生重大影響。因此,團隊需要在案件處理方面加強專業性和風險管理,并制定相應的案件標準和程序,以保證合同案件的順利處理和解決。
六、建設合同模板庫
合同法律部需要建設一套合同模板庫,以便快速、高效地處理各類合同事務。制作模板的過程中,應充分考慮各種情況和法律細節,并按照標準要求編寫合同內容。同時還需要定期進行模板的更新和維護,以適應業務變化和法律環境的變化。
總之,合同法律部要不斷完善自身的工作機制,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質量,為公司的經營和發展提供堅實的法律保障。
?十一?訴訟法律部工作計劃
合同法律部工作計劃
一、工作背景
合同法律部作為公司的法律服務部門,主要負責公司內部合同的起草、審核、執行、糾紛解決等相關工作。隨著公司日益規模化和國內外法律環境的不斷演變,合同法律部亟需制定一份全面的工作計劃,以更好地服務于公司的業務拓展和風險防范。
二、工作目標
1.優化合同審批流程,縮短合同簽訂周期;
2.完善合同管理體系,提升合同管理效率;
3.加強合同風險防范,降低合同風險;
4.建立健全爭議解決機制,快速、合理解決合同糾紛;
5.不斷提升合同法律部的專業水平,為公司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務。
三、具體措施
1.優化合同審批流程,縮短合同簽訂周期
(1)制定合同審批流程的標準,確保審批流程的規范化和透明化;
(2)采用電子合同簽署系統,加快合同審批和簽署的速度;
(3)建立合同審核人員和業務人員的協作機制,確保合同審核的時效性。
2.完善合同管理體系,提升合同管理效率
(1)建立合同檔案管理制度,完善合同管理流程;
(2)加強對不同業務合同的分類管理,以便于后續的查閱和檢索;
(3)建立合同審核人員和業務人員的檔案管理制度,確保合同資料的安全性。
3.加強合同風險防范,降低合同風險
(1)為公司所有重要的合同制定風險分析報告,以便業務人員理解合同風險;
(2)建立合同風險防范機制,包括簽訂反腐敗合規協議、意外事件的保險和保修、經濟和技術監督等;
(3)加強員工對反腐敗法律合規的培訓和宣傳,強化員工的法律意識。
4.建立健全爭議解決機制,快速、合理解決合同糾紛
(1)建立統一的糾紛解決機構,快速解決合同糾紛;
(2)加強對法律法規和審判實踐的研究,及時掌握法律和司法解釋的最新動態,并從中得到啟示;
(3)建立合同糾紛備案制度,確保合同糾紛的查閱和跟蹤。
5.不斷提升合同法律部的專業水平,為公司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務
(1)加強員工素質培訓,包括法律和業務知識的提升;
(2)建立員工日常學習制度,確保員工不斷學習、提高自身素質;
(3)定期邀請知名律師和學者進行法律分享會,增強員工的法律專業水平。
四、考核措施
為了確保上述措施有效落實和工作目標實現,需要制定相應的考核措施。具體考核內容包括工作計劃落實情況、合同審批和管理效率、合同糾紛處理效果、員工培養和素質提高等方面。同時需要制定具體的考核標準和考核周期,并將考核結果作為獎懲制度的依據。
五、結論
通過以上的工作計劃和具體措施,合同法律部將更好地服務于公司的業務拓展和風險防范,以保證公司合同的安全和順利實施,為公司的可持續發展提供堅實的法律支撐。
?十二?訴訟法律部工作計劃
公共基礎知識法律常識:訴訟法之刑事訴訟法特有原
則篇
1.職權原則
《刑事訴訟法》第三條規定:“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準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2.公、檢、法三機關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原則
分工負責,要求公、檢、法三機關在進行刑事訴訟時,根據法律賦予的職權,各盡其職,各負其責,既不能互相取代,也不能互相推諉。互相配合,要求公、檢、法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應當在分工負責的基礎上,互相支持,協調一致,共同完成刑事訴訟的任務。互相制約,要求公、檢、法三機關按照法律的規定,分別把關,互相制衡,及時發現并糾正錯誤,保證公正準確地開展訴訟活動。
3.專門機關與人民群眾相結合原則
該原則又稱依靠群眾原則,要求公安司法機關進行刑事訴訟,應當把專門機關的業務與群眾路線結合起來。一方面,公安司法機關想念群眾,尊重群眾,虛心聽取群眾的意見和建議,接受群眾監督;另一方面,加強專門機關的工作,提高業務素質和辦案能力。
4.法院統一定罪原則
《刑事訴訟法》第十二第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該原則的基本含義有兩個方面:①刑事案件的定罪權由人民法院統一行使,其他任何機關都無權決定被告人有罪;②人民法院確定被告人有罪,必須經過開庭審理,依法作出判決,并正式宣判。
?十三?訴訟法律部工作計劃
【內容提要】從知識傳統的角度來看,我國民事訴訟法基本的概念、術語、原則、制度與理論框架主要淵源于西方的法典類型。它在我國新型法律體系以及在大學學科課程中的地位,是在本世紀最初十余年間以挽回法權為主旨的立憲修律活動的直接推動下,通過日本法律顧問的講授和留日法科學生的譯釋等途徑,迅速確立起來的,并由此為中國民事訴訟法近代傳統的形成奠定了基礎。中國古代以“諸法合體”的律典編纂方式為基本的法律形式,并無獨立的民事法典,也無獨立的民事訴訟法典。[1]近代意義上的民事訴訟法是19世紀后期隨著西方法學的輸入,特別是在20世紀初期開始的近代法典編纂運動的歷史背景下出現的。多年來,法學界一般認為中國近現代的民事訴訟法是清末移植和吸收大陸法系國家民訴法典模式的產物,但對與此有關的進一步的問題,如西方民訴法的知識理論體系最初如何——是誰又是通過什么方式引進到中國來的;作為法律教育的一門學科,它又是如何在我國建立和發展起來的;以及與此密切相關的我國民訴法典編纂的最初情形等等,還都缺乏專門、系統的梳理(注:如在柴發邦主編的《中國民事訴訟法學》、劉家興主編的《民事訴訟法學教程》等流行的教科書中,對于中國近代民事訴訟法的歷史發展都是一筆帶過,或語焉不詳。此外有關的專門論述也極為少見。)。本文依據現有的一些材料,對上述問題作初步的考察。
一、西方民訴法的最早傳入:《法國律例·民律指掌》
從目前可見到的文獻史料來看,西方國家的民事訴訟法最早傳入中國,并不始于晚清修律之際,而是在此之前的洋務運動時期,即19世紀80年代翻譯成中文的法國民事訴訟法。
清光緒六年(1880)秋,時任京師同文館文化教習的法國人畢利干(Anatotl??Adrien??Billequin,1837-1894)在北京譯成《法國律例》一書(注:該書的翻譯工作實際上是由畢利干口譯,同文館館生石雨化筆述共同完成的。由外國人口譯并由中國人加以筆記和文字潤飾,這是當時流行漢譯西書的方式。),由同文館聚珍版刊印。這部規模頗為龐大的譯著包括法國的刑律、刑名定范、商律、園林則例、民律、民律指掌共六種,凡六函四十六冊,其中的“刑名定范”即刑事訴訟法;而“民律指掌”就是民事訴訟法。據畢利干編的《法漢合璧字典》(DICTIONNAIRE??FRANCAIS-CHINOIS)的解釋,法文Code??de??procedure??civile一詞譯為“民律指掌”,其中,Procedure解釋為“經動官府”、“有控訟獄之事,涉訟”,[2](P109、112、541)這個詞今天譯為手續、程序或訴訟程序;而前者譯作民事訴訟法法典。[3](P1011)畢利干在這部書的序言里解釋說,所謂“民律指掌”,“系制定各項范圍,以便人人行其所執之權也,一遇因事到官,考其所執之權是否切實,如無異議,則其所執之權為牢不可破之權,應令照權遵行。”[4](凡例序)
毫無疑問,由畢利干翻譯出的“民律指掌”,是法國民事訴訟法典的第一個中文譯本,它的問世,標志著西方完整的民事訴訟法典開始傳入中國。由于當時海禁初開,中西之間較為深入的文化交流剛剛開始,像法律、政治、經濟、社會等方面的語言的理解和溝通都極為有限,加之又缺乏可資借鑒的(法典翻譯的)先例,因此,這部最早漢譯過來的民事訴訟法,它的用語和概念,與這部書中其他部分法典的內容一樣,令人費解難懂。盡管如此,這畢竟是用中文來表述西方民事訴訟法體系的最早嘗試,并由此揭開了西方民訴法輸入中國的序幕。在中國近現代的民事訴訟法學歷史上,這是值得我們珍視的。
二、20世紀初期西方民訴法的大規模輸入
雖然早在1880年代法國民事訴訟法就已被引入到中國來,但由于那個時代對西學的輸入總體上僅限于習西文、制洋器的初級階段,除為應付交涉的需要而比較重視西方的國際公法外,像民訴法等引進的西方內國的某一部門法律,并沒有引起人們的注意。只是經過將近20年以后,情況才開始有所轉變。維新變法,特別是經過庾子之役以后立憲修律形勢的出現,西方的憲政和包括民訴法在內的各個法律分支方才有規模的引進中國,而這主要是通過以下一些途徑來進行的:
其一,是由官方直接組織翻譯西方的民訴法典,供清政府編纂本國的民事訴訟法。晚清修律以“模范列強”為根本指導思想,新法的編纂大都以西方國家的法律為藍本,尤其像民訴法這類缺乏傳統的法律,完全靠移植西方國家現成的法典,而這首先就要翻譯大量的西方國家訴訟法。正如清廷修律大臣沈家本在《奏修訂法律情形并請歸并法部大理院會同辦理折》中所言,“參酌各國法律,首重翻譯”。據統計,自1904年至1909年間,由修訂法律館組織翻譯的民訴法以及相關的法律就有:《日本裁判所構成法》、《德意志舊民事訴訟法》、《德國改正民事訴訟法》、《德國強制執行及強制競賣法》、《日本改正民事訴訟法》、《日本現行民事訴訟法》、《奧國民事訴訟律》以及《普魯士司法制度》、《日本民事訴訟法注解》、《日本民事訴訟法論綱》等立法資料。[5](P208-211)以上民訴法的翻譯,雖然數量不少,但突出集中在德、日兩國,特別是日本的民事訴訟法上;而且,這些法律也大都是由留日的法科學生翻譯的。
與此同時,留日學生還翻譯出版了許多日本的民訴法書籍。根據有關近現代漢譯日本書目的統計(注:此處統計是根據由實藤惠秀監修,譚汝謙主編,小川博編輯的《中國譯日本書綜合目錄》一書作出的。該書政治、法律部分所錄書籍,以清季至1978年近百年間日本文獻之中文翻譯單行本為主。“凡經考訂為譯自日本語文者,不分雅俗,悉予收錄,籍以記錄近代中日文化關系之一面……包括日本人士所著譯之漢本書籍及資料叢輯,而在中國各地翻刻發售者。”(凡例)),當時翻譯的日本民訴法書籍計有:
1.木尾原仲治著,范迪吉等譯《民事訴訟法釋義》,普通百科全書之一,線裝本,光緒二十九(1903)年,上海會文學社印行。
2.板倉松太郎著,歐陽葆真、朱泉璧編輯《民事訴訟法》,“政法叢編”之一種,光緒三十一(1905)年,湖北法政編輯社行印。
3.巖田一郎著,李穆等編譯《民事訴訟法》,“法政講義”第一集第5冊,光緒三十三(1907)年丙午社印行。
4.清水鐵太郎著,劉積學譯《法律顧問》,民事訴訟法為該書所介紹的四種法律之一,1911年以前上海群益社出版。
5.高木豐三著,陳輿年譯《民事訴訟法論綱》(2冊),“法學名著”之一種,上海商務印書館,1913年第3版。
6.松岡義正著,張之本譯《民事證據論》(2冊),法學叢書之一種,上海會文堂,1931年出版。
除了專門的書籍以外,當時出版的包括民訴法內容的其它漢譯資料還有法規和辭書。前者如光緒三十三年(1907年)由日本政府編、劉崇杰等翻譯的《新譯日本法規大全》(10冊);后者有汪榮寶、葉瀾編纂的《新爾雅》(1903)、三浦熙等著
?十四?訴訟法律部工作計劃
一、當前熱門研究生專業的就業前景
經過分析發現,當前較為熱門的研究生專業有經濟學、法碩、新聞學、心理學、土木工程、計算機等專業。這些研究生專業之所以熱門,其決定性因素就是因為有著良好的就業前景。我們首先就經濟學來說,經濟學本科專業畢業后,找工作并不容易,但經濟學碩士畢業后,就業前景就豁然開朗了,據統計,在校期間注重實踐,同時研究功底比較深厚的經濟學碩士生,剛出校門拿到年薪對外貿易、市場營銷、管理等。而就新聞學專業來看,在媒體高度發達的今天,通過媒介獲取所需信息,成為人們日常生活的一部分。而無冕之王的桂冠下的傳媒記者,成為社會舞臺上不可忽視的亮點,高校教師、網絡編輯、新聞記者無疑不是很好的職業選擇。所以,以這兩個代表的熱門專業來分析就業前景,我們不難得出那是相當可觀啊!但是也要謹防扎堆報考,造成的人才過剩情況。
二、專業碩士與學術碩士的就業差別
近年來,專業碩士的報考人數急劇增加,那么何為專業碩士,專業碩士與學術碩士有什么區別呢?首先,二者培養的目標不同,學術型碩士是為了培養學術研究人才,專業學位碩士是為了培養國家經濟社會發展急需的'高層次應用型職業化人才。所以,專業碩士更側重于實踐、應用和技能,適用于找工作;而學術碩士則被稱為傳統的研究生,側重于理論研究、學術進修。而學術碩士畢業后主要是去研究所搞研發工作,而專業碩士主要是進入企業發展,就業更靈活,發展空間更大。
三、跨專業研究生的就業前景如何
目前,越來越多的考生勇于挑戰自己,敢于對本科中自己并不喜歡的專業說不。一些考生甚至三跨,跨地域、跨專業、跨學校,那么跨專業研究生的就業前景到底如何,這成為決定考生是否值得來跨的重要原因。事實上,跨專業研究生是一種復合型人才,是企業非常歡迎的人才。復合型人才應不僅在專業技能方面有突出的經驗,還具備較高的相關技能。例如隨著IT技術完全融入銀行、保險、證券等行業之中,那么,復合型人才將在未來幾年內十分搶手。我們以新聞傳播類專碩為例,如果學生本科專業為法律,研究生讀新聞類專業,畢業后應聘法制節目記者,競爭力一定比本科、碩士都為編輯出版專業的學生強。
經過對2016考研就業前景做出的權威分析,相信各位考生一定心中有數了,那么當下要做的就是踏實備考,考入理想院校,完成研究生學業,接下來,憑借自己積累的各項知識,到職場中盡情翱翔。預祝各位考生金榜題名,有一個美好的前程!
?十五?訴訟法律部工作計劃
20xx年3月6日,郝某、張某在網站論壇上發貼,約定于3月10日組織一次由網友自愿報名參加的野外登山活動,公布了活動路線、集合時間、地點及相關注意事項,并聲明“本次活動為非營利自助活動。戶外活動有一定的危險性和不可預知性。參加者對自己的行為及后果負完全責任。領隊組除接受大家監督、有責任控制費用和公開賬目外,不對任何由戶外運動本身具有的風險以及往返路途中發生的危險所產生的后果負責。如在活動中發生人身損害后果,賠償責任領隊組不承擔,由受損害人依據法律規定和本聲明依法解決”。孫某自愿報名參加。在活動中,原定路線有所變更,行走時間大大超出了原計劃,一直持續到當天午夜,不間斷行走超過12小時。孫某突然出現虛脫癥狀,后經多方搶救無效死亡,法醫鑒定為系由于寒冷環境引起體溫過低,全身新陳代謝和生命機能抑制造成死亡。孫某的父母起訴,以郝、張組織行為導致孫某死亡,具有明顯過錯為由,要求郝、張及網絡公司連帶賠償各種損失40余萬元。
海淀區法院認為,組織者郝、張不具備對環境的控制能力和管理責任、不承擔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經營者義務、出現意外后也履行了必要的救助義務,判決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孫某父母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xx年11月,一中院判決認為,孫某所受損害的發生,原因在于自助式戶外運動本身所具有的自然風險及受害人自身的身體狀況,組織者郝、張對此并無過錯,不應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故維持一審法院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的判決。
點評
“驢頭”、“驢友”索賠案,我在20xx年曾經點評過廣西法院判決的一個案件。在那個案件中,法院判決“驢頭”承擔主要責任,死者承擔次要責任,其他“驢友”承擔適當責任。我認為那個案件的判決是不正確的,因為它不符合侵權法“自冒風險”規則的要求。什么叫做“自冒風險”規則?就是行為人明知所要參加的活動存在風險,仍然冒險參加,造成損害,無權就其損害請求其他相關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例如,在美國的棒球比賽中,經常將球擊到觀眾席甚至場外,造成觀眾或者場外其他人人身損害。這是好球!受害人因此而索賠,均被法院駁回,理由就是“自冒風險”。“驢頭”、“驢友”自助冒險或者自助探險活動本身就存在風險,有可能受到損害,本案的發起人甚至公開了免責聲明。孫某自愿參加自助風險游,應視為接受免責聲明,這就是“自冒風險”。其間發生危險,造成損害后果,應當根據“自冒風險”規則,免除其他組織者及參與者的責任。當然,如果組織者或者其他參與者對于損害的發生有過失,則另當別論。如果沒有過失,不得責令其承擔責任。只有這樣,才能夠體現民法和侵權責任法的公平。否則,“自冒風險”,卻在危險發生之時責令無過失者承擔侵權責任,與民法和侵權責任法的公平原則相悖,顯然不妥。因此,本案一審和二審判決理由充分,是一個經得起考驗的判決。
北海 鱷魚吞小孩飼養者構成侵權
?十六?訴訟法律部工作計劃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已于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36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月4日起施行。
8月31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根據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結合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和執行工作實際,制定本解釋。
第一條 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爭議標的額大的案件、案情復雜的案件,或者一方當事人人數眾多等具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第二條 專利糾紛案件由知識產權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轄。
第三條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不能確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注冊地或者登記地為住所地。
第四條 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第五條 對沒有辦事機構的個人合伙、合伙型聯營體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注冊登記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注冊登記,幾個被告又不在同一轄區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第六條 被告被注銷戶籍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確定管轄;原告、被告均被注銷戶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七條 當事人的戶籍遷出后尚未落戶,有經常居住地的,由該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八條 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者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者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者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九條 追索贍養費、撫育費、扶養費案件的幾個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轄區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條 不服指定監護或者變更監護關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監護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一條 雙方當事人均為軍人或者軍隊單位的民事案件由軍事法院管轄。
第十二條 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三條 在國內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者一方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四條 在國外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五條 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
第十六條 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七條 已經離婚的中國公民,雙方均定居國外,僅就國內財產分割提起訴訟的,由主要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八條 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即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九條 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二十條 以信息網絡方式訂立的買賣合同,通過信息網絡交付標的的,以買受人住所地為合同履行地;通過其他方式交付標的的,收貨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二十一條 因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可以由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可以由被保險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二條 因股東名冊記載、請求變更公司登記、股東知情權、公司決議、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減資、公司增資等糾紛提起的訴訟,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確定管轄。
第二十三條 債權人申請支付令,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由債務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四條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
第二十五 條信息網絡侵權行為實施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計算機等信息設備所在地,侵權結果發生地包括被侵權人住所地。
第二十六條 因產品、服務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提起的訴訟,產品制造地、產品銷售地、服務提供地、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申請訴前保全后沒有在法定期間起訴或者申請仲裁,給被申請人、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失引起的訴訟,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轄。
當事人申請訴前保全后在法定期間內起訴或者申請仲裁,被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因保全受到損失提起的訴訟,由受理起訴的人民法院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八條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不動產糾紛是指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系等引起的物權糾紛。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
不動產已登記的,以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不動產未登記的,以不動產實際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
第二十九條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的書面協議,包括書面合同中的協議管轄條款或者訴訟前以書面形式達成的選擇管轄的協議。
第三十條 根據管轄協議,起訴時能夠確定管轄法院的,從其約定;不能確定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確定管轄。
管轄協議約定兩個以上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一條 經營者使用格式條款與消費者訂立管轄協議,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消費者主張管轄協議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十二條 管轄協議約定由一方當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協議簽訂后當事人住所地變更的,由簽訂管轄協議時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條 合同轉讓的,合同的管轄協議對合同受讓人有效,但轉讓時受讓人不知道有管轄協議,或者轉讓協議另有約定且原合同相對人同意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養關系后發生財產爭議,約定管轄的,可以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確定管轄。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在答辯期間屆滿后未應訴答辯,人民法院在一審開庭前,發現案件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裁定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六條 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將案件移送給另一個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發現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復立案;立案后發現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將案件移送給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七條 案件受理后,受訴人民法院的管轄權不受當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變更的影響。
第三十八條 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區域變更為由,將案件移送給變更后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判決后的上訴案件和依審判監督程序提審的案件,由原審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進行審判;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再審、發回重審的案件,由原審人民法院再審或者重審。
第三十九條 人民法院對管轄異議審查后確定有管轄權的,不因當事人提起反訴、增加或者變更訴訟請求等改變管轄,但違反級別管轄、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發回重審或者按第一審程序再審的案件,當事人提出管轄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審查。
第四十條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發生管轄權爭議的兩個人民法院因協商不成報請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時,雙方為同屬一個地、市轄區的基層人民法院的,由該地、市的中級人民法院及時指定管轄;同屬一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兩個人民法院的,由該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高級人民法院及時指定管轄;雙方為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協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時指定管轄。
依照前款規定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時,應當逐級進行。
第四十一條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指定管轄的,應當作出裁定。
對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的案件,下級人民法院應當中止審理。指定管轄裁定作出前,下級人民法院對案件作出判決、裁定的,上級人民法院應當在裁定指定管轄的同時,一并撤銷下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
第四十二條 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可以在開庭前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
(一)破產程序中有關債務人的訴訟案件;
(二)當事人人數眾多且不方便訴訟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其他類型案件。
人民法院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前,應當報請其上級人民法院批準。上級人民法院批準后,人民法院應當裁定將案件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
第四十三條 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有權申請其回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翻譯人員的;
(四)是本案訴訟代理人近親屬的;
(五)本人或者其近親屬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當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權的;
(六)與本案當事人或者訴訟代理人有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審理的。
第四十四條 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有權申請其回避:
(一)接受本案當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請,或者參加由其支付費用的活動的;
(二)索取、接受本案當事人及其受托人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違反規定會見本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
(四)為本案當事人推薦、介紹訴訟代理人,或者為律師、其他人員介紹代理本案的;
(五)向本案當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
(六)有其他不正當行為,可能影響公正審理的。
第四十五條 在一個審判程序中參與過本案審判工作的審判人員,不得再參與該案其他程序的審判。
發回重審的案件,在一審法院作出裁判后又進入第二審程序的,原第二審程序中合議庭組成人員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第四十六條 審判人員有應當回避的情形,沒有自行回避,當事人也沒有申請其回避的,由院長或者審判委員會決定其回避。
第四十七條 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告知當事人對合議庭組成人員、獨任審判員和書記員等人員有申請回避的權利。
第四十八條 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所稱的審判人員,包括參與本案審理的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助理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
第四十九條 書記員和執行員適用審判人員回避的有關規定。
第五十條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依法登記的為準,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不需要辦理登記的法人,以其正職負責人為法定代表人;沒有正職負責人的,以其主持工作的副職負責人為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已經變更,但未完成登記,變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要求代表法人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
其他組織,以其主要負責人為代表人。
第五十一條 在訴訟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變更的,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繼續進行訴訟,并應向人民法院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原法定代表人進行的訴訟行為有效。
前款規定,適用于其他組織參加的訴訟。
第五十二條 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其他組織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包括:
(一)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個人獨資企業;
(二)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合伙企業;
(三)依法登記領取我國營業執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
(四)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五)依法設立并領取營業執照的法人的分支機構;
(六)依法設立并領取營業執照的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
(七)經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企業、街道企業;
(八)其他符合本條規定條件的組織。
第五十三條 法人非依法設立的分支機構,或者雖依法設立,但沒有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以設立該分支機構的法人為當事人。
第五十四條 以掛靠形式從事民事活動,當事人請求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的,該掛靠人和被掛靠人為共同訴訟人。
第五十五條 在訴訟中,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裁定中止訴訟。人民法院應當及時通知繼承人作為當事人承擔訴訟,被繼承人已經進行的訴訟行為對承擔訴訟的繼承人有效。
第五十六條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工作人員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當事人。
第五十七條 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受害人提起訴訟的,以接受勞務一方為被告。
第五十八條 在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以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為當事人。當事人主張勞務派遣單位承擔責任的,該勞務派遣單位為共同被告。
第五十九條 在訴訟中,個體工商戶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經營者為當事人。有字號的,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字號為當事人,但應同時注明該字號經營者的基本信息。
營業執照上登記的經營者與實際經營者不一致的,以登記的經營者和實際經營者為共同訴訟人。
第六十條 在訴訟中,未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個人合伙的全體合伙人為共同訴訟人。個人合伙有依法核準登記的字號的,應在法律文書中注明登記的字號。全體合伙人可以推選代表人;被推選的代表人,應由全體合伙人出具推選書。
第六十一條 當事人之間的糾紛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協議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調解協議,另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以對方當事人為被告。
第六十二條 下列情形,以行為人為當事人:
(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登記而未登記,行為人即以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名義進行民事活動的;
(二)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進行民事活動的,但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除外;
(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終止后,行為人仍以其名義進行民事活動的。
第六十三條 企業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動發生的糾紛,以合并后的企業為當事人;企業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動發生的糾紛,以分立后的企業為共同訴訟人。
第六十四條 企業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銷前,以該企業法人為當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銷的,以該企業法人的股東、發起人或者出資人為當事人。
第六十五條 借用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蓋章的空白合同書或者銀行賬戶的,出借單位和借用人為共同訴訟人。
第六十六條 因保證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債權人向保證人和被保證人一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將保證人和被保證人列為共同被告。保證合同約定為一般保證,債權人僅起訴保證人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被保證人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債權人僅起訴被保證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證人為被告。
第六十七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其監護人為共同被告。
第六十八條 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與他人發生民事糾紛的,村民委員會或者有獨立財產的村民小組為當事人。
第六十九條 對侵害死者遺體、遺骨以及姓名、肖像、名譽、榮譽、隱私等行為提起訴訟的,死者的近親屬為當事人。
第七十條 在繼承遺產的訴訟中,部分繼承人起訴的,人民法院應通知其他繼承人作為共同原告參加訴訟;被通知的繼承人不愿意參加訴訟又未明確表示放棄實體權利的,人民法院仍應將其列為共同原告。
第七十一條 原告起訴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要求承擔連帶責任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為共同被告。
第七十二條 共有財產權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權人起訴的,其他共有權人為共同訴訟人。
第七十三條 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的規定,通知其參加;當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追加。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申請,應當進行審查,申請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申請理由成立的,書面通知被追加的當事人參加訴訟。
第七十四條 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訴訟的當事人時,應當通知其他當事人。應當追加的原告,已明確表示放棄實體權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參加訴訟,又不放棄實體權利的,仍應追加為共同原告,其不參加訴訟,不影響人民法院對案件的審理和依法作出判決。
第七十五條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和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的人數眾多,一般指十人以上。
第七十六條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在起訴時確定的,可以由全體當事人推選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當事人推選自己的代表人;推選不出代表人的當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訴訟中可以自己參加訴訟,在普通的共同訴訟中可以另行起訴。
第七十七條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在起訴時不確定的,由當事人推選代表人。當事人推選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選與當事人協商;協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訴的當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第七十八條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和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代表人為二至五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第七十九條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發出公告,通知權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記。公告期間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確定,但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八十條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向人民法院登記的權利人,應當證明其與對方當事人的法律關系和所受到的損害。證明不了的,不予登記,權利人可以另行起訴。人民法院的裁判在登記的范圍內執行。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提起訴訟,人民法院認定其請求成立的,裁定適用人民法院已作出的判決、裁定。
第八十一條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成為當事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可以申請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
第一審程序中未參加訴訟的第三人,申請參加第二審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
第八十二條 在一審訴訟中,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無權提出管轄異議,無權放棄、變更訴訟請求或者申請撤訴,被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有權提起上訴。
第八十三條 在訴訟中,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事先沒有確定監護人的,可以由有監護資格的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們之中指定訴訟中的法定代理人。當事人沒有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或者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可以指定該法第十六條第四款或者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的有關組織擔任訴訟中的法定代理人。
第八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依法不能作為訴訟代理人的,當事人不得委托其作為訴訟代理人。
第八十五條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與當事人有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近姻親關系以及其他有撫養、贍養關系的親屬,可以當事人近親屬的名義作為訴訟代理人。
第八十六條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與當事人有合法勞動人事關系的職工,可以當事人工作人員的名義作為訴訟代理人。
第八十七條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有關社會團體推薦公民擔任訴訟代理人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社會團體屬于依法登記設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記設立的非營利性法人組織;
(二)被代理人屬于該社會團體的成員,或者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該社會團體的活動地域;
(三)代理事務屬于該社會團體章程載明的業務范圍;
(四)被推薦的公民是該社會團體的負責人或者與該社會團體有合法勞動人事關系的工作人員。
專利代理人經中華全國專利代理人協會推薦,可以在專利糾紛案件中擔任訴訟代理人。
第八十八條訴訟代理人除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提交授權委托書外,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關材料:
(一)律師應當提交律師執業證、律師事務所證明材料;
(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提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基層法律服務所出具的介紹信以及當事人一方位于本轄區內的證明材料;
(三)當事人的近親屬應當提交身份證件和與委托人有近親屬關系的證明材料;
(四)當事人的工作人員應當提交身份證件和與當事人有合法勞動人事關系的證明材料;
(五)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推薦的公民應當提交身份證件、推薦材料和當事人屬于該社區、單位的證明材料;
(六)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應當提交身份證件和符合本解釋第八十七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
第八十九條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權委托書,應當在開庭審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權委托書僅寫“全權代理”而無具體授權的,訴訟代理人無權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出反訴或者提起上訴。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雙方當事人同時到庭并徑行開庭審理的,可以當場口頭委托訴訟代理人,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
第九十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
第九十一條 人民法院應當依照下列原則確定舉證證明責任的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一)主張法律關系存在的當事人,應當對產生該法律關系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二)主張法律關系變更、消滅或者權利受到妨害的當事人,應當對該法律關系變更、消滅或者權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第九十二條 一方當事人在法庭審理中,或者在起訴狀、答辯狀、代理詞等書面材料中,對于己不利的事實明確表示承認的,另一方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
對于涉及身份關系、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等應當由人民法院依職權調查的事實,不適用前款自認的規定。
自認的事實與查明的事實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確認。
第九十三條 下列事實,當事人無須舉證證明:
(一)自然規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眾所周知的事實;
(三)根據法律規定推定的事實;
(四)根據已知的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推定出的另一事實;
(五)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事實;
(六)已為仲裁機構生效裁決所確認的事實;
(七)已為有效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
前款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的事實,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反駁的除外;第五項至第七項規定的事實,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九十四條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包括:
(一)證據由國家有關部門保存,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無權查閱調取的;
(二)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
(三)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
第九十五條 當事人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與待證事實無關聯、對證明待證事實無意義或者其他無調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
第九十六條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包括:
(一)涉及可能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身份關系的;
(三)涉及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訴訟的;
(四)當事人有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可能的;
(五)涉及依職權追加當事人、中止訴訟、終結訴訟、回避等程序性事項的。
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應當依照當事人的申請進行。
第九十七條 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應當由兩人以上共同進行。調查材料要由調查人、被調查人、記錄人簽名、捺印或者蓋章。
第九十八條 當事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申請證據保全的,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書面提出。
證據保全可能對他人造成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申請人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九十九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審理前的準備階段確定當事人的舉證期限。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并經人民法院準許。
人民法院確定舉證期限,第一審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舉證期限屆滿后,當事人對已經提供的證據,申請提供反駁證據或者對證據來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進行補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確定舉證期限,該期限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第一百條 當事人申請延長舉證期限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
申請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適當延長舉證期限,并通知其他當事人。延長的舉證期限適用于其他當事人。
申請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并通知申請人。
第一百零一條 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必要時可以要求其提供相應的證據。
當事人因客觀原因逾期提供證據,或者對方當事人對逾期提供證據未提出異議的,視為未逾期。
第一百零二條 當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逾期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不予采納。但該證據與案件基本事實有關的,人民法院應當采納,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予以訓誡、罰款。
當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逾期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采納,并對當事人予以訓誡。
當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賠償因逾期提供證據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誤工、證人出庭作證等必要費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第一百零三條 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由當事人互相質證。未經當事人質證的證據,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當事人在審理前的準備階段認可的證據,經審判人員在庭審中說明后,視為質證過的證據。
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規定應當保密的證據,不得公開質證。
第一百零四條 人民法院應當組織當事人圍繞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以及與待證事實的關聯性進行質證,并針對證據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大小進行說明和辯論。
能夠反映案件真實情況、與待證事實相關聯、來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規定的證據,應當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第一百零五條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核證據,依照法律規定,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對證據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大小進行判斷,并公開判斷的理由和結果。
第一百零六條 對以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者嚴重違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獲取的證據,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第一百零七條 在訴訟中,當事人為達成調解協議或者和解協議作出妥協而認可的事實,不得在后續的訴訟中作為對其不利的根據,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第一百零八條 對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經審查并結合相關事實,確信待證事實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應當認定該事實存在。
對一方當事人為反駁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所主張事實而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經審查并結合相關事實,認為待證事實真偽不明的,應當認定該事實不存在。
法律對于待證事實所應達到的證明標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一百零九條 當事人對欺詐、脅迫、惡意串通事實的證明,以及對口頭遺囑或者贈與事實的證明,人民法院確信該待證事實存在的可能性能夠排除合理懷疑的,應當認定該事實存在。
第一百一十條 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當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關事實接受詢問。在詢問當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簽署保證書。
保證書應當載明據實陳述、如有虛假陳述愿意接受處罰等內容。當事人應當在保證書上簽名或者捺印。
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拒絕到庭、拒絕接受詢問或者拒絕簽署保證書,待證事實又欠缺其他證據證明的,人民法院對其主張的事實不予認定。
第一百一十一條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規定的提交書證原件確有困難,包括下列情形:
(一)書證原件遺失、滅失或者毀損的;
(二)原件在對方當事人控制之下,經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
(三)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權不提交的;
(四)原件因篇幅或者體積過大而不便提交的;
(五)承擔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通過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或者其他方式無法獲得書證原件的。
前款規定情形,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其他證據和案件具體情況,審查判斷書證復制品等能否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第一百一十二條 書證在對方當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擔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責令對方當事人提交。
申請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對方當事人提交,因提交書證所產生的費用,由申請人負擔。對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申請人所主張的書證內容為真實。
第一百一十三條 持有書證的當事人以妨礙對方當事人使用為目的,毀滅有關書證或者實施其他致使書證不能使用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對其處以罰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四條 國家機關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會管理職能的組織,在其職權范圍內制作的文書所記載的事項推定為真實,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制作文書的機關或者組織對文書的真實性予以說明。
第一百一十五條 單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證明材料,應當由單位負責人及制作證明材料的人員簽名或者蓋章,并加蓋單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單位出具的證明材料,可以向單位及制作證明材料的人員進行調查核實。必要時,可以要求制作證明材料的人員出庭作證。
單位及制作證明材料的人員拒絕人民法院調查核實,或者制作證明材料的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庭作證的,該證明材料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第一百一十六條 視聽資料包括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
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
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適用電子數據的規定。
第一百一十七條 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符合本解釋第九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未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不得出庭作證,但雙方當事人同意并經人民法院準許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八條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四條規定的證人因履行出庭作證義務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費用,按照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差旅費用和補貼標準計算;誤工損失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標準計算。
人民法院準許證人出庭作證申請的,應當通知申請人預繳證人出庭作證費用。
第一百一十九條 人民法院在證人出庭作證前應當告知其如實作證的義務以及作偽證的法律后果,并責令其簽署保證書,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除外。
證人簽署保證書適用本解釋關于當事人簽署保證書的規定。
第一百二十條 證人拒絕簽署保證書的,不得作證,并自行承擔相關費用。
第一百二十一條 當事人申請鑒定,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請鑒定的事項與待證事實無關聯,或者對證明待證事實無意義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
人民法院準許當事人鑒定申請的,應當組織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相應資格的鑒定人。當事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符合依職權調查收集證據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依職權委托鑒定,在詢問當事人的意見后,指定具備相應資格的鑒定人。
第一百二十二條 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的規定,在舉證期限屆滿前申請一至二名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代表當事人對鑒定意見進行質證,或者對案件事實所涉及的專業問題提出意見。
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在法庭上就專業問題提出的意見,視為當事人的陳述。
人民法院準許當事人申請的,相關費用由提出申請的當事人負擔。
第一百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可以對出庭的具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詢問。經法庭準許,當事人可以對出庭的具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詢問,當事人各自申請的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關問題進行對質。
具有專門知識的人不得參與專業問題之外的法庭審理活動。
第一百二十四條 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對物證或者現場進行勘驗。勘驗時應當保護他人的隱私和尊嚴。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鑒定人參與勘驗。必要時,可以要求鑒定人在勘驗中進行鑒定。
第一百二十五條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民事訴訟中以時起算的期間從次時起算;以日、月、年計算的期間從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六條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的立案期限,因起訴狀內容欠缺通知原告補正的,從補正后交人民法院的次日起算。由上級人民法院轉交下級人民法院立案的案件,從受訴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的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七條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三款、第二百零五條以及本解釋第三百七十四條、第三百八十四條、第四百零一條、第四百二十二條、第四百二十三條規定的六個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三條規定的.一年,為不變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延長的規定。
第一百二十八條 再審案件按照第一審程序或者第二審程序審理的,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審限。審限自再審立案的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九條 對申請再審案件,人民法院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個月內審查完畢,但公告期間、當事人和解期間等不計入審查期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
第一百三十條 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送達訴訟文書,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該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辦公室、收發室、值班室等負責收件的人簽收或者蓋章,拒絕簽收或者蓋章的,適用留置送達。
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規定的有關基層組織和所在單位的代表,可以是受送達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工作人員以及受送達人所在單位的工作人員。
第一百三十一條 人民法院直接送達訴訟文書的,可以通知當事人到人民法院領取。當事人到達人民法院,拒絕簽署送達回證的,視為送達。審判人員、書記員應當在送達回證上注明送達情況并簽名。
人民法院可以在當事人住所地以外向當事人直接送達訴訟文書。當事人拒絕簽署送達回證的,采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送達。審判人員、書記員應當在送達回證上注明送達情況并簽名。
第一百三十二條 受送達人有訴訟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達人送達,也可以向其訴訟代理人送達。受送達人指定訴訟代理人為代收人的,向訴訟代理人送達時,適用留置送達。
第一百三十三條 調解書應當直接送達當事人本人,不適用留置送達。當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簽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簽收。
第一百三十四條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規定,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為送達的,委托法院應當出具委托函,并附需要送達的訴訟文書和送達回證,以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簽收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委托送達的,受委托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委托函及相關訴訟文書之日起十日內代為送達。
第一百三十五條 電子送達可以采用傳真、電子郵件、移動通信等即時收悉的特定系統作為送達媒介。
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到達受送達人特定系統的日期,為人民法院對應系統顯示發送成功的日期,但受送達人證明到達其特定系統的日期與人民法院對應系統顯示發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達人證明到達其特定系統的日期為準。
第一百三十六條 受送達人同意采用電子方式送達的,應當在送達地址確認書中予以確認。
第一百三十七條 當事人在提起上訴、申請再審、申請執行時未書面變更送達地址的,其在第一審程序中確認的送達地址可以作為第二審程序、審判監督程序、執行程序的送達地址。
第一百三十八條 公告送達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欄和受送達人住所地張貼公告,也可以在報紙、信息網絡等媒體上刊登公告,發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張貼或者刊登的日期為準。對公告送達方式有特殊要求的,應當按要求的方式進行。公告期滿,即視為送達。
人民法院在受送達人住所地張貼公告的,應當采取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張貼過程。
第一百三十九條 公告送達應當說明公告送達的原因;公告送達起訴狀或者上訴狀副本的,應當說明起訴或者上訴要點,受送達人答辯期限及逾期不答辯的法律后果;公告送達傳票,應當說明出庭的時間和地點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達判決書、裁定書的,應當說明裁判主要內容,當事人有權上訴的,還應當說明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人民法院。
第一百四十條 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不適用公告送達。
第一百四十一條 人民法院在定期宣判時,當事人拒不簽收判決書、裁定書的,應視為送達,并在宣判筆錄中記明。
第一百四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經審查,認為法律關系明確、事實清楚,在征得當事人雙方同意后,可以徑行調解。
第一百四十三條 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婚姻等身份關系確認案件以及其他根據案件性質不能進行調解的案件,不得調解。
第一百四十四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發現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企圖通過和解、調解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第一百四十五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愿、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堅持不愿調解的,應當及時裁判。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但不應久調不決。
第一百四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調解過程不公開,但當事人同意公開的除外。
調解協議內容不公開,但為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公開的除外。
主持調解以及參與調解的人員,對調解過程以及調解過程中獲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和其他不宜公開的信息,應當保守秘密,但為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七條 人民法院調解案件時,當事人不能出庭的,經其特別授權,可由其委托代理人參加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可由委托代理人簽名。
離婚案件當事人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參加調解的,除本人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應當出具書面意見。
第一百四十八條 當事人自行和解或者調解達成協議后,請求人民法院按照和解協議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制作判決書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離婚案件,由其法定代理人進行訴訟。法定代理人與對方達成協議要求發給判決書的,可根據協議內容制作判決書。
第一百四十九條 調解書需經當事人簽收后才發生法律效力的,應當以最后收到調解書的當事人簽收的日期為調解書生效日期。
第一百五十條 人民法院調解民事案件,需由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承擔責任的,應當經其同意。該第三人在調解書送達前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裁判。
第一百五十一條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八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當事人各方同意在調解協議上簽名或者蓋章后即發生法律效力的,經人民法院審查確認后,應當記入筆錄或者將調解協議附卷,并由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前款規定情形,當事人請求制作調解書的,人民法院審查確認后可以制作調解書送交當事人。當事人拒收調解書的,不影響調解協議的效力。
第一百五十二條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在采取訴前保全、訴訟保全措施時,責令利害關系人或者當事人提供擔保的,應當書面通知。
利害關系人申請訴前保全的,應當提供擔保。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的,應當提供相當于請求保全數額的擔保;情況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處理。申請訴前行為保全的,擔保的數額由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
在訴訟中,人民法院依申請或者依職權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是否應當提供擔保以及擔保的數額。
第一百五十三條 人民法院對季節性商品、鮮活、易腐爛變質以及其他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時,可以責令當事人及時處理,由人民法院保存價款;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予以變賣,保存價款。
第一百五十四條 人民法院在財產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財產措施時,應當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保全人負責保管;不宜由被保全人保管的,可以委托他人或者申請保全人保管。
查封、扣押、凍結擔保物權人占有的擔保財產,一般由擔保物權人保管;由人民法院保管的,質權、留置權不因采取保全措施而消滅。
第一百五十五條 由人民法院指定被保全人保管的財產,如果繼續使用對該財產的價值無重大影響,可以允許被保全人繼續使用;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托他人、申請保全人保管的財產,人民法院和其他保管人不得使用。
第一百五十六條 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的方法和措施,依照執行程序相關規定辦理。
第一百五十七條 人民法院對抵押物、質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但不影響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的優先受償權。
第一百五十八條 人民法院對債務人到期應得的收益,可以采取財產保全措施,限制其支取,通知有關單位協助執行。
第一百五十九條 債務人的財產不能滿足保全請求,但對他人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債權人的申請裁定該他人不得對本案債務人清償。該他人要求償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財物或者價款。
第一百六十條 當事人向采取訴前保全措施以外的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采取訴前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應當將保全手續移送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訴前保全的裁定視為受移送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
第一百六十一條 對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的案件,在第二審人民法院接到報送的案件之前,當事人有轉移、隱匿、出賣或者毀損財產等行為,必須采取保全措施的,由第一審人民法院依當事人申請或者依職權采取。第一審人民法院的保全裁定,應當及時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
第一百六十二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裁定對第一審人民法院采取的保全措施予以續保或者采取新的保全措施的,可以自行實施,也可以委托第一審人民法院實施。
再審人民法院裁定對原保全措施予以續保或者采取新的保全措施的,可以自行實施,也可以委托原審人民法院或者執行法院實施。
第一百六十三條 法律文書生效后,進入執行程序前,債權人因對方當事人轉移財產等緊急情況,不申請保全將可能導致生效法律文書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可以向執行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債權人在法律文書指定的履行期間屆滿后五日內不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第一百六十四條 對申請保全人或者他人提供的擔保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辦理查封、扣押、凍結等手續。
第一百六十五條 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或者其上級人民法院決定解除外,在保全期限內,任何單位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第一百六十六條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錯誤的;
(二)申請人撤回保全申請的;
(三)申請人的起訴或者訴訟請求被生效裁判駁回的;
(四)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記方式實施的保全措施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
第一百六十七條 財產保全的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擔保財產且有利于執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變更保全標的物為被保全人提供的擔保財產。
第一百六十八條 保全裁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撤銷或者解除,進入執行程序后,自動轉為執行中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期限連續計算,執行法院無需重新制作裁定書,但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九條 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先予執行,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案件后終審判決作出前采取。先予執行應當限于當事人訴訟請求的范圍,并以當事人的生活、生產經營的急需為限。
第一百七十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三項規定的情況緊急,包括:
(一)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礙的;
(二)需要立即制止某項行為的;
(三)追索恢復生產、經營急需的保險理賠費的;
(四)需要立即返還社會保險金、社會救助資金的;
(五)不立即返還款項,將嚴重影響權利人生活和生產經營的。
第一百七十一條 當事人對保全或者先予執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后十日內審查。裁定正確的,駁回當事人的申請;裁定不當的,變更或者撤銷原裁定。
第一百七十二條 利害關系人對保全或者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服申請復議的,由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處理。
第一百七十三條 人民法院先予執行后,根據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申請人應當返還因先予執行所取得的利益的,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的規定。
第一百七十四條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的必須到庭的被告,是指負有贍養、撫育、扶養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才能查清案件基本事實的原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第一百七十五條 拘傳必須用拘傳票,并直接送達被拘傳人;在拘傳前,應當向被拘傳人說明拒不到庭的后果,經批評教育仍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其到庭。
第一百七十六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處理:
(一)未經準許進行錄音、錄像、攝影的;
(二)未經準許以移動通信等方式現場傳播審判活動的;
(三)其他擾亂法庭秩序,妨害審判活動進行的。
有前款規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暫扣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進行錄音、錄像、攝影、傳播審判活動的器材,并責令其刪除有關內容;拒不刪除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強制刪除。
第一百七十七條 訓誡、責令退出法庭由合議庭或者獨任審判員決定。訓誡的內容、被責令退出法庭者的違法事實應當記入庭審筆錄。
第一百七十八條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至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采取拘留措施的,應經院長批準,作出拘留決定書,由司法警察將被拘留人送交當地公安機關看管。
第一百七十九條 被拘留人不在本轄區的,作出拘留決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派員到被拘留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請該院協助執行,受委托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派員協助執行。被拘留人申請復議或者在拘留期間承認并改正錯誤,需要提前解除拘留的,受委托人民法院應當向委托人民法院轉達或者提出建議,由委托人民法院審查決定。
第一百八十條 人民法院對被拘留人采取拘留措施后,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其家屬;確實無法按時通知或者通知不到的,應當記錄在案。
第一百八十一條 因哄鬧、沖擊法庭,用暴力、威脅等方法抗拒執行公務等緊急情況,必須立即采取拘留措施的,可在拘留后,立即報告院長補辦批準手續。院長認為拘留不當的,應當解除拘留。
第一百八十二條 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間認錯悔改的,可以責令其具結悔過,提前解除拘留。提前解除拘留,應報經院長批準,并作出提前解除拘留決定書,交負責看管的公安機關執行。
第一百八十三條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至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的罰款、拘留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
第一百八十四條 對同一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罰款、拘留不得連續適用。發生新的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予以罰款、拘留。
第一百八十五條 被罰款、拘留的人不服罰款、拘留決定申請復議的,應當自收到決定書之日起三日內提出。上級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后五日內作出決定,并將復議結果通知下級人民法院和當事人。
第一百八十六條 上級人民法院復議時認為強制措施不當的,應當制作決定書,撤銷或者變更下級人民法院作出的拘留、罰款決定。情況緊急的,可以在口頭通知后三日內發出決定書。
第一百八十七條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的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行為,包括:
(一)在人民法院哄鬧、滯留,不聽從司法工作人員勸阻的;
(二)故意毀損、搶奪人民法院法律文書、查封標志的;
(三)哄鬧、沖擊執行公務現場,圍困、扣押執行或者協助執行公務人員的;
(四)毀損、搶奪、扣留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其他執行公務器械、執行公務人員服裝和執行公務證件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查詢、查封、扣押、凍結、劃撥、拍賣、變賣財產的;
(六)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其他行為。
第一百八十八條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的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行為,包括:
(一)在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后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交易財產、放棄到期債權、無償為他人提供擔保等,致使人民法院無法執行的;
(二)隱藏、轉移、毀損或者未經人民法院允許處分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的;
(三)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令進行消費的;
(四)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按照人民法院執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
(五)有義務協助執行的個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協助執行的。
第一百八十九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處理:
(一)冒充他人提起訴訟或者參加訴訟的;
(二)證人簽署保證書后作虛假證言,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三)偽造、隱藏、毀滅或者拒絕交出有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財產狀況的;
(四)擅自解凍已被人民法院凍結的財產的;
(五)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給當事人通風報信,協助其轉移、隱匿財產的。
第一百九十條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的他人合法權益,包括案外人的合法權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
第三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三款規定提起撤銷之訴,經審查,原案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進行虛假訴訟的,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處理。
第一百九十一條 單位有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或者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對該單位進行罰款,并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九十二條 有關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處理:
(一)允許被執行人高消費的;
(二)允許被執行人出境的;
(三)拒不停止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權屬變更登記、規劃審批等手續的;
(四)以需要內部請示、內部審批,有內部規定等為由拖延辦理的。
第一百九十三條 人民法院對個人或者單位采取罰款措施時,應當根據其實施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性質、情節、后果,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以及訴訟標的額等因素,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限額內確定相應的罰款金額。
第一百九十四條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審理的案件不預交案件受理費,結案后按照訴訟標的額由敗訴方交納。
第一百九十五條 支付令失效后轉入訴訟程序的,債權人應當按照《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補交案件受理費。
支付令被撤銷后,債權人另行起訴的,按照《訴訟費用交納辦法》交納訴訟費用。
第一百九十六條 人民法院改變原判決、裁定、調解結果的,應當在裁判文書中對原審訴訟費用的負擔一并作出處理。
第一百九十七條 訴訟標的物是證券的,按照證券交易規則并根據當事人起訴之日前最后一個交易日的收盤價、當日的市場價或者其載明的金額計算訴訟標的金額。
第一百九十八條 訴訟標的物是房屋、土地、林木、車輛、船舶、文物等特定物或者知識產權,起訴時價值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向原告釋明主張過高或者過低的訴訟風險,以原告主張的價值確定訴訟標的金額。
第一百九十九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轉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納訴訟費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內補交案件受理費。
原告無正當理由未按期足額補交的,按撤訴處理,已經收取的訴訟費用退還一半。
第二百條 破產程序中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案件,按照財產案件標準交納訴訟費,但勞動爭議案件除外。
第二百零一條 既有財產性訴訟請求,又有非財產性訴訟請求的,按照財產性訴訟請求的標準交納訴訟費。
有多個財產性訴訟請求的,合并計算交納訴訟費;訴訟請求中有多個非財產性訴訟請求的,按一件交納訴訟費。
第二百零二條 原告、被告、第三人分別上訴的,按照上訴請求分別預交二審案件受理費。
同一方多人共同上訴的,只預交一份二審案件受理費;分別上訴的,按照上訴請求分別預交二審案件受理費。
第二百零三條 承擔連帶責任的當事人敗訴的,應當共同負擔訴訟費用。
第二百零四條 實現擔保物權案件,人民法院裁定拍賣、變賣擔保財產的,申請費由債務人、擔保人負擔;人民法院裁定駁回申請的,申請費由申請人負擔。
申請人另行起訴的,其已經交納的申請費可以從案件受理費中扣除。
第二百零五條 拍賣、變賣擔保財產的裁定作出后,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按照執行金額收取執行申請費。
第二百零六條 人民法院決定減半收取案件受理費的,只能減半一次。
第二百零七條 判決生效后,勝訴方預交但不應負擔的訴訟費用,人民法院應當退還,由敗訴方向人民法院交納,但勝訴方自愿承擔或者同意敗訴方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
當事人拒不交納訴訟費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
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接到當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訴狀時,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且不屬于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情形的,應當登記立案;對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
需要補充必要相關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在補齊相關材料后,應當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立案后發現不符合起訴條件或者屬于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情形的,裁定駁回起訴。
第二百零九條 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等信息具體明確,足以使被告與他人相區別的,可以認定為有明確的被告。
起訴狀列寫被告信息不足以認定明確的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補正。原告補正后仍不能確定明確的被告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第二百一十條 原告在起訴狀中有謾罵和人身攻擊之辭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修改后提起訴訟。
第二百一十一條 對本院沒有管轄權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堅持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發現本院沒有管轄權的,應當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第二百一十二條 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訴,符合起訴條件且不屬于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情形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二百一十三條 原告應當預交而未預交案件受理費,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預交,通知后仍不預交或者申請減、緩、免未獲批準而仍不預交的,裁定按撤訴處理。
第二百一十四條 原告撤訴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訴處理后,原告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比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七項的規定不予受理。
第二百一十五條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當事人在書面合同中訂有仲裁條款,或者在發生糾紛后達成書面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其堅持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但仲裁條款或者仲裁協議不成立、無效、失效、內容不明確無法執行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六條 在人民法院首次開庭前,被告以有書面仲裁協議為由對受理民事案件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審查。
經審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一)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已經確認仲裁協議有效的;
(二)當事人沒有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提出異議的;
(三)仲裁協議符合仲裁法第十六條規定且不具有仲裁法第十七條規定情形的。
第二百一十七條 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訴至人民法院,只要求離婚,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或者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下落不明人公告送達訴訟文書。
第二百一十八條 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裁判發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況、新理由,一方當事人再行起訴要求增加或者減少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作為新案受理。
第二百一十九條 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期間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受理后對方當事人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抗辯事由成立的,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第二百二十條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商業秘密,是指生產工藝、配方、貿易聯系、購銷渠道等當事人不愿公開的技術秘密、商業情報及信息。
第二百二十一條 基于同一事實發生的糾紛,當事人分別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審理。
第二百二十二條 原告在起訴狀中直接列寫第三人的,視為其申請人民法院追加該第三人參加訴訟。是否通知第三人參加訴訟,由人民法院審查決定。
第二百二十三條 當事人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管轄異議,又針對起訴狀的內容進行答辯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管轄異議進行審查。
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就案件實體內容進行答辯、陳述或者反訴的,可以認定為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應訴答辯。
第二百二十四條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四項規定,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辯期屆滿后,通過組織證據交換、召集庭前會議等方式,作好審理前的準備。
?十七?訴訟法律部工作計劃
【摘 要】寫好民事訴訟法律文書的寫作中心具有重要意義,沒能把握寫作中心的民事訴訟法律文書如無矢之的,無法發揮其訴訟作用。無論對于民事起訴狀而言,還是答辯狀或者是一審民事判決書來講,訴訟請求都是其寫作中心,寫作訴訟請求時,在請求事項、請求依據、請求對象及請求數額上應清晰、明確。
【關鍵詞】民事法律文書;訴訟請求;寫作;中心
民事訴訟法律文書寫作的中心,是民事訴訟各個程序的文書寫作的展開點,各個法律文書只有從這個中心展開相關事實的認定、法律的適用等的寫作,才可能實現民事訴訟法律文書的寫作目的,實現寫作法律文書的價值。反之,如果在寫作民事訴訟法律文書時沒有認清或把握好這個中心,偏離寫作中心,對與寫作中心無關的法律事實或者法律規范著墨過多,那么法律文書可能成為無矢之的,無睛之龍了,胡子眉毛一把抓,使法官或者當事人摸不著頭腦。所以,在掌握了法律文書寫作所需的基本事實和法律材料后,認清法律文書的寫作中心并且圍繞它展開寫作具有重要意義。因為根據答辯狀和一審判決書三種重要的、涉及民事主體實體權利義務的、寫作要求較高的民事法律文書為例,探討民事訴訟法律文書的寫作中心。
一、民事訴訟法律文書的寫作中心:兩個含義
如何理解民事訴訟法律文書的寫作中心?本文認為這里的“寫作中心”有兩個含義,“民事訴訟法律文書的寫作中心”的一個含義是指在民事訴訟中同一案件中的各個主體制作的法律文書所應共同圍繞的寫作中心。以民事訴訟中的民事起訴狀、答辯狀和一審判決書這三種法律文書為例,民事訴訟法律文書的寫作中心是在民事一審中,原告及其代理人制作的民事起訴狀及代理詞、被告及其代理人制作的答辯狀及代理詞、審判人員制作的一審判決書,這三種法律文書寫作應共同指向和圍繞的中心;“民事訴訟法律文書寫作中心”的第二個含義是指每一份民事法律文書寫作應圍繞的中心,比如民事起訴狀寫作時應圍繞的寫作重點和寫作中心。
二、民事訴訟法律文書寫作中心:訴訟請求
無論是第一個含義的“民事訴訟法律文書的寫作中心”還是第二個含義的“民事訴訟法律文書的寫作中心”,兩個“中心”并不矛盾,而是相一致的,那么是否存在這樣的一個中心?這個中心是什么?本文認為民事法律文書寫作是為實現民事訴訟目的服務的,民事訴訟中當事人的爭訟目的和審判人員的息訟目的都在圍繞著一個中心,因而民事訴訟法律文書的寫作也存在一個應圍繞的中心,這個中心就是“訴訟請求”。
以民事起訴狀、答辯狀、一審判決書為例,在這三種法律文書中,訴訟請求十分關鍵和重要,它被用來說明原告要保護的權利的范圍,是被告承認或者反駁的.對象,也是法院定紛止爭的范圍,是制作這三種法律文書時所應圍繞的中心。以著作權侵權案件為例,原告的起訴狀中的訴訟請求通常包括了:(公證費的請求。寫作起訴狀時,如果起訴狀中只有上述損失數額如何計算,律師費、公證費如何發生及數額等事實以及理由;相應的,答辯狀只需要就是否侵權進行回答和辯解即可;判決書中查明事實,闡述理由和判決結果只圍繞“被告是否侵犯原告著作權”這一訴訟請求制作即可。而如果起訴狀中列了上述答辯狀、判決書寫作時所應圍繞的中心則應是這4項訴訟請求。總之,民事訴訟法律文書的寫作中心是訴訟請求,一旦脫離了訴訟請求這個中心,法律文書的寫作便沒有法律意義可言了。
需要注意的是,民事訴訟法律文書的寫作中心與刑事訴訟法律文書的寫作中心是不同的,刑事訴訟法律文書的寫作是圍繞“罪與罰”這個中心展開的。而民事訴訟法律文書的寫作中心則是“訴訟請求”。這種寫作中心的不同與兩種文書體現的法律價值與功能有關。
三、寫作民事訴訟法律文書中心的注意事項
那么,如何圍繞訴訟請求寫好起訴狀、答辯狀和一審判決書?對于起訴狀而言,應結合原告的訴訟目的,寫好訴訟請求,這里的訴訟請求應該注意:(給付之訴還是變更之訴;其次請求事項需要依法表述,比如侵權賠償請求中,有人寫的訴訟請求中會出現“車旅費”、“奶粉費”、“精神損失費”。這樣寫其實是不規范的,《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規定:“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①停止侵害;②排除妨礙;③消除危險;④返還財產;⑤恢復原狀;⑥賠償損失;⑦賠禮道歉;⑧消除影響、恢復名譽。”《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之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根據以上規定,請求事項應該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因此,結合相關司法解釋,人身損害賠償的請求費用可表述為:“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等,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應表述為“精神損害撫慰金”。(哪幾個或者是全部被告承擔一個或幾個或全部責任或義務。(具體、清晰后,應在接下來的事實敘寫與理由論證中僅僅圍繞訴訟請求展開寫作。比如訴訟請求中“請求被告賠償醫療費5000元”,那么就要在事實中寫清侵權事實各要素以及就醫情況,在理由闡述中寫明要求賠償醫療費及醫療費數額的法律依據。 對于答辯狀而言,圍繞訴訟請求這個中心寫好法律文書,要有針對性的就訴訟請求進行承認或反駁,其事實和理由的表述也要相應的圍繞訴訟請求展開。對于一審判決書而言,也是要以訴訟請求為中心清晰雙方當事人的爭議焦點,查明案件事實,闡明裁判理由,給出判決結果。
四、討論:一審、二審和審判監督程序中主要民事法律文書的寫作中心是否一致
以上,本文主要提及了一審民事訴訟法律文書中的民事起訴狀、答辯狀、一審判決書圍繞的寫作中心應是訴訟請求。那么,二審與再審民事訴訟主要法律文書寫作中心是否與一審一樣呢?有人可能說,不一樣,二審、再審主要民事訴訟法律文書的寫作中心應是“評價原裁判”,這是第一種觀點。第二種觀點認為二審、再審主要民事訴訟法律文書的寫作中心應是“評價原裁判”和“訴訟請求”(一審中表述為“訴訟請求”、二審中表述為“上訴請求”、再審中表述為“請求事項”,盡管表述不同,但是在法律文書中的功能和作用是相同的,所以本文為方便論述統一表述為“訴訟請求”)兩個中心。第三種觀點認為二審、再審主要民事訴訟法律文書的寫作中心仍應是“訴訟請求”這一個中心。對于以上三種觀點,本文認為第一種觀點以“評價原裁判”指出了二審裁判對一審裁判的法律監督作用,但是忽視了二審、再審中當事人當事人期望解決的根本問題“訴訟請求”。第二種觀點看到了二審、再審裁判要解決的兩個問題,即“評價原裁判”和“訴訟請求”的問題,但是“評價原裁判”已經包含在“訴訟請求”中,如果將這兩點都認定為寫作中心,則有“中心”重復之嫌。所以,本文比較贊同第三種觀點,即二審、再審主要民事訴訟法律文書的寫作中心仍應是“訴訟請求”。不過在寫作這一中心時,除了注意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問題,還要注意發揮二審、再審的法律監督作用“評價原裁判”。
綜上,本文認為民事訴訟主要法律文書的寫作中心是“訴訟請求”,只有圍繞“訴訟請求”對事實和法律進行推敲,展開法律文書的寫作,才可能體現好各個法律文書的功能和作用,實現訴訟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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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陳洪嬌,洛陽師范學院教師,從事法律文書寫作課程教學。
?十八?訴訟法律部工作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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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非訴訟法律事務委托代理合同模板正文內容
___________(甲方)因___________事由,委托___________(乙方)的律師代理,經雙方協商,訂立下列協議,共同遵守。
第一條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___________律師作為甲方的代理人。
第二條 根據雙方的約定,乙方的代理事項及權限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甲方必須及時、真實、詳盡地向乙方提供與委托事項有關的全部文件和背景材料,并根據實際需要為乙方提供辦公條件和其他便利條件。
第四條 乙方必須認真、負責地為甲方提供代理權限范圍內的法律服務,并為甲方保守秘密。
第五條 根據律師收費標準,雙方約定,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律師代理費_____________元,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支付時間為: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 律師從事與甲方業務有關的活動而發生的鑒定、翻譯、資料、差旅等費用,由甲方支付。
第七條 甲、乙雙方如終止委托關系,涉及律師費用結算事宜,應依《律師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之規定解決。
第八條 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九條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另行約定。
甲方:________________ ? 乙方: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
簽約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九?訴訟法律部工作計劃
合同法律部工作的目的是確保公司的合同合法、公正且完整,以最好地保護公司的利益,同時確保與外部合作伙伴的關系獲得最大的利益。本文將介紹與合同法律部工作相關的主題,包括合同審查、變更管理、合同執行、法律風險管理、合同訴訟和仲裁等內容。合同審查
合同審查是合同法律部工作的基本職責之一,其作用是確保所有的公司合同都是符合法律要求的、合理的、公正的和完整的。合同審查須對合同中含有的條款和條件進行評估,確保其與公司的利益相符合,并且沒有任何違反法律或不公正的條款。
合同審查的主要目的是防止公司處于不利的合同條件下,從而避免公司面臨經濟上的損失。合同審查的關注點包括合同的主要條款和條件、合同的審查標準、合同的相對性、風險管理和保證條款的規定等方面,主要負責人應該是公司的首席法律顧問和高級合同主管。
變更管理
變更管理是合同法律部工作的另一個重要方面。變更管理包括對合同中發生的變化進行評估和審查,評估變化的影響,并確保合同中的一切變動都是基于公正、合法和符合公司利益的決策。變更管理還包括確保所有的變化都有充分的記錄,并依法進行確認和實現。
變更管理的目的是確保事實上的合同條款與變更能夠得到恰當地記錄,并在需要時依法嚴格實施。變更管理還可以避免因變更而導致的法律糾紛,從而保護公司的權益。
合同執行
合同執行是合同法律部工作的重要內容之一。合同執行包括對所有合同條款的實施和執行,并確保合同權利和責任在合法的范圍內得到保留和執行,以幫助公司獲得最大經濟利益。
合同執行還包括對合同中的問題進行調查和解決,在需要時對不遵守合同的方進行起訴和包括仲裁、訴訟在內的多種解決方式等。合同執行應該由合同部門主管及法律主管負責。
法律風險管理
法律風險管理是合同法律部工作的又一重要領域。法律風險管理的關注點包括合同審查、變更管理和合同執行,旨在確保合同的內容不違反法律要求。
風險管理需要對公司可能面臨的合同風險進行預測、辨別和評估,并對這些風險做出反應。同時,法律風險管理還需要發現和防范各種法律風險,包括與合同條款相關的風險、法律義務和責任等。合同法律部門應該與其他部門協作,分析法律和合同條款的風險因素,并采取適當的措施和預防措施來減輕和控制風險。
合同訴訟和仲裁
最后一個主題是合同訴訟和仲裁。當合同簽署方無法按照協議達成共識時,可以使用法律手段解決沖突。具體來說,這些法律手段包括訴訟和仲裁。合同法律部門的職責是指導公司處理法律爭端、組織并代表公司參加仲裁和訴訟,并確保公司最大限度地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在合同訴訟和仲裁過程中,合同法律部門需要審查合同條款和定義訴訟糾紛,以確保公司的權益不受侵害。合同法律部門還需要管理所有與訴訟和仲裁有關的文件和記錄,并與公司的其他部門協作,確保高效并及時地解決爭端。
結論
總之,合同法律部門的工作計劃主要集中在合同審查、變更管理、合同執行、法律風險管理和合同訴訟和仲裁等五個主題。這些主題涉及到諸多方面,包括法律、審查、管理、營銷和其他領域。合同法律部門承擔著保護企業權益的重任,合理分工,適當分配職責,制定合理的管理流程可提高企業運作的效率,使企業實現可持續發展。
?二十?訴訟法律部工作計劃
為結合“七五”普法收尾總結工作,切實推進“法律七進”工作,市審計局結合審計監督、聯戶聯情、聯寺聯僧等工作,年初,明確工作任務、落實工作責任、制定措施,為確保落實“法律七進”工作,做好安排部署,具體計劃為以下內容:。
一、指導思想
以新時代社會主義思想為引領,認真學習黨的四中全會、省委十一屆六次全會、州委十一屆八次全會和市委二屆八次全會精神。聚焦推進依法治理能力水平提升,將國家法律法規沉淀下去,廣泛建立“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法治思維意識,推動社會各項事業依法實施,強化法治能力。
二、工作任務
圍繞市委依法治市及法治政府建設工作任務,結合“七五”普法收尾總結工作,深化法治宣傳,著力“聯戶聯情、聯寺聯僧”做好群眾的法律宣傳工作,強化法治思維,樹牢法治意識,穩固法治根基,密織法網,提升我局依法辦事、依法行政能力,讓干部敬法、畏法;提升聯系群眾依法行事能力、讓群眾知法、懂法,全面強化依法治理能力。
三、工作內容
(一)壓緊壓實工作責任。調整健全市審計局“法律七進”工作領導小組,明確責任,細化工作,由主要領導主抓,統籌協調,由分管領導具體安排實施,由成員落實推進。結合審計執法工作,落實“法律七進”的法律進機關、法律進村、法律進寺廟、法律社區工作。
(二)做好學習安排,劃重點選擇好宣傳法規。緊跟局理論中心組學習計劃,根據最近中央重要會議及近期重要工作,確定本年度法律法規學習內容,結合法治主題宣傳月、主題宣傳周、主題宣傳日,適時選擇好法律法規,制定市學法用法學習安排表,明確時間、人員、學習內容、學習要求,落實好學習安排工作。及時制定支部學法用法計劃,統籌安排本年度學法用法工作。
(三)圍繞疫情防控工作,做好法律法規宣傳工作,做好思想教育及引導工作。通過電話聯系或是走訪工作,廣泛宣傳省委十一屆六次全會、州委十一屆八次全會和市委二屆八次全會精神,結合敏感期及應對疫情相關工作要求,有針對性地開展政策法規宣講,入寺廟,加大對州應對指揮部“九條禁止性措施”的宣傳及《阿壩州宗教事務管理條例》;入村莊,宣傳好《野生動物保護法》、《傳染病防治法》等;入社區,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肺炎防控方案》,同時發放疫情防控指南、病毒預防控制手冊、倡議書等強化疫情防控意識,提高警惕,群眾依法依規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工作人員依法文明行政,開展好疫情防控工作;寺廟僧人依法依教規戒律配合防控工作。
(四)落實好學法用法制度,開展好理論中心組學習工作。按照中心組學習計劃,實時推進學習進度,完成好學習任務,切實做好會前學法,做好重要精神、重要文件的`學習,嚴格考勤及學習制度,充實職工的法律法規知識。
(五)做好群眾工作走訪、隨訪工作,強化法律法規宣傳。結合“聯戶聯情、聯寺聯僧”工作,在解決群眾訴求的同時,緊跟送法工作,普及法律知識,有針對性的,將密切聯系群眾的法律法規宣傳入村、入戶,入寺、入僧舍,讓群眾懂法、知法,并學會用法。
四、工作措施
細化任務,制定計劃;依托群眾工作強化宣傳,確保法律法規沉淀基層;隨訪、走訪“見縫插針”,實時宣傳,確保群眾隨時接受法規訊息;以集中學習和自學相結合推進機關法律法規常態學習。利用網絡線上隨機學習,緊跟新法新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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